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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0-03-11  來源:   點擊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障紅十字志願服務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标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和紅十字志願者參與,完全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在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登記注冊,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或者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中國公民和海外人士,統稱為紅十字志願者。不足18歲的青少年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應征得監護人同意。志願服務時間每年累計達到20小時的志願者,經申請即成為注冊紅十字志願者。

第四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是各級紅十字會組建和領導,由紅十字志願者組成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

第五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基地是指志願者實踐紅十字志願服務的場所。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重點組建應急救援、健康關懷、人道救助、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捐獻、宣傳無償獻血、宣傳預防艾滋病、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海外服務等十個方面志願服務隊;鼓勵在學校、社區、鄉村,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工作領域,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建立紅十字志願服務隊伍;鼓勵和支持組建其它領域和形式具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隊伍。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由教育、衛生、共青團等相關部門組成,遵照《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職責》(附件一)開展工作,負責對全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名、秘書長一名。辦事機構設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事業發展部。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可參照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職責》制定。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紅十字會。

第九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基地建設要依托社會各類資源,在凸顯紅十字特色的基礎上,加大社會的參與面和覆蓋面。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要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志願者發布信息,提供服務崗位,落實好相關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志願者,在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指導下,組成相應領域的志願服務隊,獨立自主地開展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招募。組織招募紅十字志願者,應當明确招募對象和任務,公布志願服務項目和志願者的條件、數量和服務内容等,并對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作必要告知和說明。招募通知可通過媒體、網絡和其他有效方式發布。

第十二條 登記注冊。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做好志願者的登記注冊工作(附件二)。

凡參與由團體單位組織或參加的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即成為紅十字志願者。團體單位應填寫《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統計表》(附件三)對相關情況進行統計登記,并在所在地紅十字會備案,為志願者配發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卡和服飾。

個人申請加入紅十字志願者,應填寫《中國紅十字志願者登記表》(附件四),對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并在所在地紅十字會備案,經縣級及以上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批準後,配發紅十字志願者證、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卡和服飾,即成為紅十字志願者。

志願服務時間每年累計達到20小時的紅十字志願者,應主動到所在地紅十字會進行申請成為注冊紅十字志願者。

志願者的統計工作,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負責。

紅十字志願者因學習、工作、生活等變化需要遷移、調動時,原駐地和遷入地紅十字會要辦理轉出(入)手續。

第十三條紅十字志願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四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自覺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四)保護在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正确使用紅十字志願者标識,妥善保管志願者證;

(六)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十五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經費。

(一)申請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國内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三)紅十字志願服務對象的資助;

(四)紅十字志願者的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紅十字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志願者監督,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挪用志願服務的經費。

第十六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注銷。

凡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紅十字志願者,将由所在地紅十字會志願服務組織注銷其志願者資格,并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本管理辦法;

(二)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利用志願者的身份從事營利或非法活動;

(三)向所在地紅十字會申請自願退出。

第十七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日常管理。

(一)紅十字志願者在參加志願服務時,要統一配發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卡和服飾,并随身攜帶紅十字志願者證;在提供服務後,由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在中國紅十字志願者證上登記志願服務内容、時間等并蓋章,服務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鼓勵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星級評定工作。

(二)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應建立志願者的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健全志願服務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登記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三)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志願者進行宣誓。紅十字志願者誓詞: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一名中國紅十字志願者,自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堅持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盡己所能,不計報酬,為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而工作。

(四)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主動邀請志願者骨幹,參與紅十字會重大活動的研究和決策,充分發揮管理型志願者和志願者骨幹的作用,積極探索志願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五)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志願服務隊提供服務。

(六)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為志願者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條件相适應,與紅十字志願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适應。未經協商,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超出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範圍的工作。

(七)在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由他人給紅十字志願者造成傷害和損失,或紅十字志願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和損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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