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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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發布日期:2010-03-11  來源:   點擊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紅十字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總會接受國務院管理,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統一及普遍七項基本原則,依照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七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

第八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會址設在北京。縣級以上(含縣)地方各級紅十字會的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集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個人入會須提出申請,基層紅十字組織批準,報縣級以上(含縣)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方可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集體入會,由縣級以上(含縣)紅十字會發給證書和标牌,方可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對紅十字事業有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含縣)紅十字會可以直接接收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會員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認為退會:

(一)法人的撤銷、合并、解散;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三)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會議;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标志;

(五)團體會員的權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按期繳納會費。會費标準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收繳與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參加紅十字會舉辦的活動,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

(五)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權力機構及執行機構: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駐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産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代表比例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查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審議、通過理事的增補、更換或罷免事宜;

(六)審查、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并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發展紅十字事業的大政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八)審查批準接受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報告;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專職常務理事及有關部門兼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并主持。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向理事會推舉名譽副會長的人選;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和接受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并向理事會提交專題報告;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的議案;

(五)聘請名譽理事;

(六)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并擔任中國紅十字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總會經費預算,審核總會年度财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産和不動産;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交流、合作;

(七)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國家主席擔任,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聘請;地方紅十字會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

第二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在縣級以上(含縣)行政區域(直轄市的街道)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室、車間、學校的年級建立的紅十字組織為會員小組。其名稱為:單位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員小組”。

全國性行業建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紅十字會”組成;對外交往中的稱謂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前加“中國紅十字會”,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分會”。

中國紅十字會英語譯名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 * pANCH”。

第二十一條 特别行政區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高度自治的分會。名稱為:“中國* *特别行政區紅十字會”,[英文譯名:The Red Cross Of The *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 *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譯名:**Red Cross(p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吸收熱心紅十字事業、志願參加紅十字會活動的各界人士為志願工作者,組織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各級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作出顯著貢獻的紅十字會幹部、會員和志願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應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作出重大貢獻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各級紅十字會是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社會團體。其工作機構應依法單獨設置;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的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建立健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會領導的紅十字會,可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不足3名專職會領導的紅十字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七條 紅十字會正、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如任期未滿确需變動工作時,有關部門應征求同級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和上級紅十字會的意見,并按章程規定程序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各級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對公務員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平時履行的職責:

1、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興建和管理救災備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根據災害和事件的具體情況,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向國内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内外組織和個人的捐款,及時向災區群衆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2、開展衛生救護和防病常識的宣傳普及;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城鎮居民委員會、農村、牧區,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衆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3、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工作,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開展非血緣關系骨髓移植供者動員、宣傳、組織和供髓者資料數據的儲存、檢索工作;

4、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5、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機場、火車站、賓館、商場、公園、貨币兌換處等公共場所可設置紅十字募捐箱并進行管理;

6、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交流;

7、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8、宣傳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七項基本原則;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糾正濫用紅十字标志現象;

9、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戰時依據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紅十字會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2、在武裝部隊中依法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3、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4、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系,轉交錢物,并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5、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第三十條 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戰争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标志的人員和标有紅十字标志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執行救助任務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可以優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三十三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有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三十五條 紅十字會開展的宣傳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社會募捐以及紅十字會履行職責的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積極支持。

第五章 經費和财産

第三十六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内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産和不動産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第三十七條 總會建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有條件的地方紅十字會可建立紅十字基金會或設立專項基金。

第三十八條 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對會費的使用,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收繳與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接受境内外組織和個人定向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财産。紅十字會的經費主要指會費、接受的捐贈、政府的撥款以及自有财産所帶來的收益。紅十字會的财産包括紅十字會的動産和不動産(含國家交給紅十字會管理的動産和不動産)。

第六章 标志 會徽 會旗

第四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日内瓦公約規定的白底紅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榄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四十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制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四十三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标志和中國紅十字會會徽、會旗。紅十字标志、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後)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标牌、榮譽證書等的制作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日内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内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内瓦公約》。本章程所稱日内瓦公約"附加協議書",是指中國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報國務院、中央機構編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紅十字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總會備案;特别行政區分會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别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定其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并報總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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