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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

發布日期:2010-03-11  來源:   點擊量:

國際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條約、公約、宣言和協定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約及其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是其主要法律文書,是國際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 1864年8月8日至22日,由歐洲12個國家的代表簽訂,後幾經修改完善。目前各國普遍承認的是于1949年8月12日簽訂的公約,其全稱為“關于保護戰争受害者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約”。 共分四項,分别為: 第一公約:關于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及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也稱為陸地公約。 第二公約:關于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也稱為海上公約。 第三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約,也稱為戰俘公約。 第四公約: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内瓦公約,也稱為平民公約。 中國政府在1952年正式承認了上述四項日内瓦公約。日内瓦公約是目前得到國際社會最廣泛認可和尊重的國際公約之一。 為了适應時代的發展,瑞士聯邦政府從1974年至1977年共召開了四次外交會議。于1977年6月8日通過了日内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它将日内瓦公約所規定的受保護範圍擴大到每一個受武裝沖突牽連的人,并禁止參戰各方襲擊平民及民用設施,要求其軍事行動必須符合公認的規定和人道主義法。 兩個附加議定書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我國于1983年9月14日承認了該議定書,但對其中引渡問題提出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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