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藥的原因較多是院方責任,為避免糾紛,特制定本院退藥管理制度。
一.藥品沒有離開藥房,患者要求退藥的情況一般均給予退藥。
退藥流程:藥房人員在發票背面注明藥品未發→患者持該發票至收費處付費的窗口退費。
二.藥品已經離開藥房發放到患者手中要求退藥的情況:
(一)退藥性質分類與處理:
1.患者發生藥品不良反應,且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時,屬于合理退藥:
1)醫生已詢問過患者并确定患者無該藥過敏史、禁忌症,病曆中有記錄;
2)處方開具的使用量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3)需填寫有相應的ADR報告;
4)退藥時間必須在發現藥品不良反應的一周内。
2.患者死亡,且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時,屬于合理退藥:
1)退藥時間必須在患者死亡後的一周内;
2)處方開具的使用量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3.除以上情況外,其它任何情況退藥皆屬不合理退藥。
(二)退回藥品的處理:一經發出的藥品退回,如果批号顯示不清、外包裝缺失或破損,作報廢處理,其它情況由藥劑科回收并作好登記。
(三)不合理退藥處理:每月由藥劑科統計,醫務科進行考核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藥給院方帶來的經濟損失,由處方醫生所屬科室計入成本,開具大處方由處方醫師承擔經濟損失。
(四)退藥操作流程:
1.患者至開方醫師處,由開方醫師檢查藥品外觀是否符合要求,并填寫《退藥單》和退藥原因。
2.由醫務科工作人員在《退藥單》上寫明退藥是否合理并簽字蓋章。
3.門診藥房特需窗口人員需同時确認退藥條件:
1)進一步審核藥品包裝是否完好。
2)登記所退藥品批号,并核對此批号是否與在庫的藥品批号一緻。
3)審核醫生與醫務科工作人員已經填寫内容并簽字的《退藥單》,經辦人員再次簽名确認。
如符合以上要求,由門診藥房藥師收下藥品,并在發票單正面标明退藥品種及數量,簽名并署“同意退藥”。
4.收費處憑退藥單及發票退還藥品金額。
5.退藥操作流程圖:
開處方醫師接待,檢查藥品外觀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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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醫師填寫《退藥單》和退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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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科工作人員在《退藥單》上寫明退藥是否合理并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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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藥房藥師核對退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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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一步審核藥品包裝是否完好。
2)登記所退藥品批号,并核對此批号是否與在庫的藥品批号一緻。
3)審核醫生與醫務科已經填寫内容并簽字的《退藥單》,經辦人員再次簽名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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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門診藥房藥師收下藥品,并在發票單标面寫明退藥品種及數量,簽名并署“同意退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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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藥單》第一聯留在門診藥房
彙總後月底交與醫務處進行考核藥品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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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處憑退藥單及發票退還藥品金額
三.病區口服、外用的醫囑排藥,由于無法辨認批号、有效期,一經發出不得退換。
四.血液制品、生物制劑、精麻毒等特殊制品一經離櫃則概不退換。
五.本規定自2008年05月0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