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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醫院分院職工考勤和請假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2-01-13  來源:   點擊量:

 

同濟醫院分院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

202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院紀院規,加強工作紀律,保證醫療等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和法規,參照《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教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并結合醫院實際情況,特制定《同濟醫院分院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下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主體勞動關系者,其他勞務聘用關系者參考此辦法執行。

 

第二章 考勤及請假管理

第三條 银河国际各類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填寫請假申請單),期滿銷假(填寫銷假申請單)。對屢次違反勞動紀律者,應批評教育并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四條 各科室的考勤及請假實行科室負責人責任制,醫院人事科對各科室的考勤及請假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各科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職工的日常考勤,應認真履行考勤職責,建立科室考勤台賬,并将考勤結果作為基本工資、績效分配及考核等各項人事工作的依據。

因科室未能嚴格執行本規定,造成醫院、學校及國家利益損失者,将追究科室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本規定所涉請假涵蓋各類與個人事務相關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産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年休假、工傷期等。

第六條 堅持先請假後離崗,期滿及時銷假的原則,确因突發事件事先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請假事宜的,應先行電話請假,事後再補辦手續。于請假期滿後3天之内,職工本人應聯系所在科室負責人辦理銷假手續,并将書面材料遞交醫院人事科。

第七條 各科室負責人每月月底彙總考勤記錄,并于次月5日之前報银河国际人事科

第八條 银河国际各科室負責人申請各類休假,以及外出離開上海,均須經醫院主管領導審批,具體按照《醫院中層幹部外出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

 

第三章 事假請假程序

第九條 银河国际各類人員辦理私事應主要利用雙休日、法定假日、年休假、調休時間來處理,如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事假處理。

第十條 事假請假程序

(一)醫院各科室負責人請事假,報請分管院領導審批。

(二)其他職工請事假:

1、學校在編職工、其他類職工,請參照人事處制定的《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教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有關事假規定執行。

2、同濟醫院派遣職工,請參照同濟醫院制定的有關事假規定執行。

3、校聘與院聘派遣職工,請參照上海彙聚創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制定的《員工須知》中有關事假規定執行。

4、請事假5天(含5天)以内的,經所在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醫院人事科負責人審批;超出5天的,報醫院主要負責人審批,按照不同人員類别,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審批。

5、若因配偶、直系親屬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護的,經批準,5天以内(含5天)可不計為連續事假和累計事假,但計入考勤,以便考核。

 

第四章 病假請假程序

第十一條 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請假治療或休息的,應當向醫院人事科遞交就診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後方可休病假。

第十二條 病假請假程序

(一)病假時間在2個月以内的,由醫院人事科負責人審批,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備案;病假時間超過2個月的,由醫院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審批。

職工請病假,必須提供二級及以上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就醫記錄與病情證明單,經科室負責人與門診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醫院人事科。

學校在編職工,病假時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由醫院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學校人事處審批,辦理長病假手續并納入長病假人員管理。

(二)學校在編職工(長病假)要求恢複工作的,須提供三級甲等醫院近期出具的相關醫療證明,經醫院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學校人事處審批同意,方可複工。

(三)病假時間包括期間的雙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輪休時間。

 

第五章 産育假請假程序

第十三條 産育假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職工享受的國家及上海市規定的相關假期。

第十四條 産育假期限及請假程序

(一)女職工孕期可根據醫院有關規定進行門診定期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28計算)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休息1小時/天。

(二)産前假: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且所在科室負責人同意,經醫院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批準後,可請産前假兩個半月。

(三)産假:需憑就診醫院出具的産育證明書向醫院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報備。女職工生育可享受98天産假及60天生育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增加産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四)流産:需憑就診醫院出具的證明書向醫院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報備。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五)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作時間内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

(六)哺乳假:女職工産假期滿後,撫育嬰兒确有困難的(附三級甲等醫院近期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且所在科室負責人同意,經醫院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批準後,可請哺乳假。哺乳假不超過6個半月。

(七)長産假:女職工哺乳假期滿後,确因特殊困難(附三級甲等醫院近期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要求繼續請長産假的,如條件允許,經院部審批,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批準後,可酌情延長,但假期不得超過1年。

(八)陪産假:由本人向所在科室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向醫院人事科報備,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産假10天。

(九)育兒假:由本人向所在科室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向醫院人事科報備,符合生育規定的職工,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5天。

(十)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節育手術假。

 

第六章 婚喪假請假程序

第十五條 婚喪假請假程序

(一)婚假:職工憑結婚證書向所在科室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醫院人事科負責人審批。婚假時間為10天。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假原則上應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連續休完,過期不補。

(二)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養父母及公婆、嶽父母去世,職工可申請喪假,由醫院人事科負責人批準,準假3天。外埠路程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算。

 

第七章 探親假請假程序

第十六條 探親假請假程序

(一)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及以上,與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的,可申請探親假。探親假由醫院人事科負責人批準,分别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備案。

(二)享受寒暑假輪休的職工,應該利用寒暑假輪休時間安排探親。如遇寒暑假輪休時間較短,可适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探親假期限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給予假期30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給予假期20天。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給予假期20天。

(四)系歸僑、僑眷、港澳台胞的職工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職工出國、出境探親的,分别按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工傷假請假程序

第十七條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需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職工,憑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證明書,經醫院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分别書面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備案後,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假。

第十八條 工傷假請假程序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确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醫院主要負責人審核,分别書面報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中心、同濟醫院人事處批準後,可休工傷假。

 

第九章 年休假請假程序

第十九條 職工經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後,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則上應安排在當年内使用。

第二十條 年休假期限

(一)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寒暑假期間輪休天數多于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十章 放射假請假程序

第二十一條 從事放射診療相關工作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職工經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後,可享受放射假。放射假原則上應安排在當年内使用。

第二十二條 放射假期限: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詳見相關附件。

 

第十一章 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十三 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在編職工、其他類職工,按照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人事處相關規定執行。

()同濟醫院派遣職工,按照同濟醫院人事處相關規定執行。

()校聘與院聘派遣職工,按照上海彙聚創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關于曠工的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視作曠工:

(一)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二)準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産育假等),未申請續假或申請續假未獲批準而未按時到崗工作者。

(三)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四)院内組織調動經教育仍不服從,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或無正當理由拖延超過院内調動報到日期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曠工情形。

第二十五條 曠工的處理

(一)職工當年曠工累計2天以内(含2天)的,停發1個月勞務;當年曠工累計35天(含5天)的,停發3個月勞務;當年曠工累計610天(含10天)的,停發6個月勞務;當年曠工累計10天以上的,停發年終績效性獎勵。

(二)學校在編職工發生曠工情形的,将報送學校人事處按照有關曠工規定處理。若一年累計曠工30個工作日以上或連續曠工15工作日以上的,将上報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人事處給予開除處分。

(三)同濟醫院派遣職工發生曠工情形的,将報送同濟醫院人事處按照有關曠工規定處理。

(四)校聘與院聘派遣職工、其他類職工一年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者,我院有權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或借用公司,将按照相關規定與個人解除用工關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經征詢學校人事處或人才交流中心相關規定後再做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醫院人事科負責解釋。

附件:《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200763日衛生部令第55号發布 自2007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産、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産、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标準及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确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範、标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将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标準、規範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内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标準執行;


(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複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将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确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标準、技術規範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内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将本行政區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拟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标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彙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标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标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标準進行醫學随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内,将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緻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内,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将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随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當避免接受職業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随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複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随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标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内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内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标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隐瞞。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複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将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标準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準範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職業健康檢查表由衛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111日起施行。199765日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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